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V-113-家親聲-552-20241101-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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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 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惟未 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一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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