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13-家親聲-558-2024101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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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 3年6月20日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0,000元,查聲請人甲○○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72歲, 依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4.54年 ,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 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0萬元【 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12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 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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