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3-家親聲-575-2025030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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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乙○○ 丙○○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乙○○、丙○○、甲○○與相對人丁○○間請求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丁○○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年64歲,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18.58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度每月生活所必需數額一覽表,最低生活費為16,400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1,968,000元(16,400元×12月×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三、又聲請人三人實體法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 持事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不同之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又聲請人三人前未繳交裁判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三人分別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逾期不繳聲請費用,即駁回其聲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聲請人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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