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13-家親聲-602-2024101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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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丙○○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聲請 人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45萬元部 分,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 ,徵收聲請費1,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3年6月1 日起至聲請人丙○○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丙○○扶養費15,0 00元部分,查聲請人丙○○為000年0月00日生,現年5歲,至其成 年期間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80萬元【計算式:15,000元×12月×1 0年=18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徵收聲請費2,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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