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V-113-家親聲-606-20241014-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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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關係人未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3、14、15、17條等規定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參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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