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V-113-家親聲-608-20241023-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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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A01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0樓 相 對 人 A02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如未據聲請人預納,法院則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事件之聲請,卻未預 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08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現居所之警察機關,惟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並迄今未為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