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家親聲-632-2024123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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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林子琳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是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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