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V-113-家親聲-649-2024101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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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核 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41歲、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男性)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38.3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6,226元,是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3,147,120元(計算式:26,226元×12月×10年=3,147,120元),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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