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13-家親聲-671-2024101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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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A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 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