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13-家親聲-673-2024101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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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麗雪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而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國○年○月○日出生,現年○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女性)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33.88年,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台幣(下同)26,22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47,120元【計算式:26,226元×12月×10年=3,147,1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故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三、聲請人2人實體法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持 事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不同之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時共繳納聲請費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2人分別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聲請費用1,500元,逾期不繳聲請費用,即駁回其聲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