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3-家親聲-682-20250305-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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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82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 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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