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V-113-家親聲-692-2024102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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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 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 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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