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家親聲-695-2024123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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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是聲請人即未成年子女丙○○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 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請求相對人自裁定確定之日起至其121年8月13日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1萬2,332元,是因財產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應按期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聲請人於113年8月7日提起本件聲請,至其成年即121年8月13日至少有8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是訴訟標的價額為118萬3,872元(計算式:1萬2,332元×12月×8年=118萬3,872元),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