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V-113-家親聲-718-20241106-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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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 臺幣(下同)48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 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