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V-113-家親聲-720-20241114-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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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丁○○ 代 理 人 龔君彥律師 楊定諺律師 甲○○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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