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V-113-家親聲-740-20250113-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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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改定兩造未成年 子女親權暨給付扶養費部分,是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 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2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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