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V-113-家親聲-770-20241120-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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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丁○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 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於每月10日各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0元,至聲請人死亡為止,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 日出生,現年68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 男性)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15.96年,復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 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 十年計算,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00,000元(15,000元× 12月×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 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然聲請人僅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