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V-113-家親聲-780-20241219-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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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僅繳納部分聲請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 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聲請人聲 請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 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而聲請人為00年0 月00日出生,現年00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 表,新北市00歲之女性平均餘命為00.0年,其期間已超過10年, 揆諸前揭說明,應以10年計算聲請人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之利益 ,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 ×10年=1,2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 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聲請費 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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