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家親聲-783-20241213-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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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 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2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其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5,000元,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女性),現年64歲,依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載,新北市64歲女性平均餘命23.01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本件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計算式:25,000元×12月×10年=3,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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