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V-113-家親聲-792-2024112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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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丙○○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 為聲請,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返還自民國113年2月起至同年9 月止,每月新臺幣(下同)15,357元之代墊扶養費,此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122,856元【計算式:15,357元×8月=122,856元 】;另聲請人甲○○又依據離婚協議書請求相對人自113年10月起 至未成年子女乙○○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15,357元,而乙 ○○為000年00月00日生,現年1歲1個月,至其成年期間超過10年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 收入總數為準,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故本件扶養費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42,840元【計算式:15,357元×12 月×10年=1,842,84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3款之規定,徵收聲請費用為2,000元,加計請求代墊扶 養費122,85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之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聲請費用3,0 00元,因聲請人先前已繳納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