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13-家親聲-802-20250110-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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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對相對人甲○○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相對人於民國83年 與聲請人之母丙○○離婚,約定由相對人擔任聲請人之親權人,然相對人早於聲請人出生後未久,即因觸犯逃兵、竊盜等刑事案件潛逃在外,其後又因數十起毒品、竊盜案,數十年來在監獄進進出出。聲請人自幼即係由祖父母、伯父伯母照顧扶養至成年,相對人未曾照顧、扶養聲請人,多年來毫無聞問,與聲請人形同陌路,因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形同惡意棄養,且情節重大,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相對人未於調查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相對人為聲請人父親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戶口名簿 影本為證,並有兩造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起無正當理由未盡其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等情,業據證人即聲請人伯母丁○○到庭證稱:聲請人從小到大都是阿公、阿嬤,我先生跟我在照顧。相對人沒有照顧過聲請人。我嫁過去三十幾年,我小叔就因逃兵、吸毒等陸陸續續進出監獄。相對人出獄後可能就是回來沒幾天就跑出去,沒多久警察、兄弟一直來找。相對人沒給付過扶養費,他還向我婆婆要錢買毒品。離婚前相對人也沒有在照顧,都是我們在照顧聲請人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56頁至第157頁),上開證人證言核與聲請人主張大致相符,並有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即完全未對聲請人盡其保護教養或扶養義務,核其所為,形同對聲請人惡意棄養,情節確屬重大,是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2項、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