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V-113-家親聲-805-20241212-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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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 下同)182萬1,410元本息,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 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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