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V-113-家親聲-824-2024121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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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丙○○○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丁○○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丁○○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係因財產權關 係而為聲請,聲請人聲請「㈠相對人甲○○、丁○○應各給付聲請人 乙○○新台幣13萬1704元,及本訴狀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㈡相對人甲○○、丁○○應自民國113年8月份起按月於 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丙○○○18,000元至聲請人丙○○○去世為止」 ,關於甲○○、丁○○分別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各13萬1,704元部分 ,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分別徵收聲請費用各新臺幣1,000元、 1,000元。另關於聲請人丙○○○請求相對人甲○○、丁○○按月給付扶 養費,查聲請人丙○○○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81歲,女性,依內 政部公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丙○○○平均餘命 為9.5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 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058,48 0元(18,000元×12月×9.5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以 上合計應徵收聲請費用4,000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0 00元=4,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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