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V-113-家親聲-831-2024121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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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繳 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