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V-113-家親聲-845-20241219-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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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相 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00歲、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 12年度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示,新北市00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00 .00年,揆諸前揭說明,應以10年計算聲請人本件聲請減輕或免 除扶養義務之利益;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 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6,226元,是本件標的 價額核定為3,147,120元(計算式:26,226元×12月×10年=3,147, 1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 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