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家親聲-850-20241220-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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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 標準徵收費用:一、……二、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聲請 人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25,000元,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應按期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聲請人係○年○月○日生,現年1歲,至其成年期間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