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家訴聲-18-20241004-2

字號

家訴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杜晉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杜翠華、杜美蘭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而該裁定業已於113年9月20日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