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DV-113-家訴-28-20250314-2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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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28號 原 告 乙○○(即甲○○之繼承人) 丙○○(即甲○○之繼承人) 丁○○(即甲○○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 原 告 戊○○(即甲○○之繼承人) 被 告 A0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上午 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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