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V-113-家調裁-63-20241025-2
字號
家調裁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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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裁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代 理 人 高素真律師 相 對 人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未成年子女 ○○○(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未成年子女○○○(女,民國000年0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部分, 就未成年子女蘇熹恬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