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V-113-家調-1143-20241101-2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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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調字第1143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以兩造已分居多年,無法共同生活,爰依法請求判 決離婚。惟查,兩造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兩造婚姻關係消滅,依上開說明,原告訴請判決兩造離婚,已無權利保護必要,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