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V-113-家調-195-20250124-2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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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95號 原 告 詹秀鳳 被 告 詹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 萬零捌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5月14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1,83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780元。惟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家抗字第72號裁定原裁定廢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346,822元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88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尚須補繳110,8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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