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V-113-家調-195-20250225-3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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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95號 原 告 詹秀鳳 被 告 詹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 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 以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9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0,880元,該裁定於114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原告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