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V-113-家調-1960-20241120-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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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960號 原 告 劉佩玲 被 告 劉莉玲 劉慧玲 劉華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繼承回復及分割遺產等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 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以因該類繼承訴訟事件,由與被繼承人關係最密切之法院即被繼承人之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較便於證據調查及有助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又所稱之「主要遺產所在地」,係以各所在地之遺產為分子,全部遺產為分母,該所在地遺產價值占全體遺產之比例最高者,始為主要遺產所在地。次按同法第5條雖明定:「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使繼承回復及分割遺產等繼承訴訟事件,亦得準用非訟事件法第7條關於普通審判籍之規定,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管轄,惟在管轄競合之處理時,仍有非訟事件法第3條但書規定之準用,得由受理在先之管轄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劉黃敏治之全體繼承人 ,並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雖原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7條之規定,具有本件之管轄權。惟查,被繼承人劉黃敏治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為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1,有其除戶謄本在卷可參,又被繼承人劉黃敏治所留遺產之項目及價額即如附表所示,其中位於臺北市之不動產價額共計22,473,687元(計算式:5,266,162+17,207,525=22,473,687),即已占全部遺產價值比例約百分之63.27(22,473,687÷35,520,981元≒63.27%),比例高於位於本院轄區之其他遺產,故被繼承人主要遺產位於臺北市。揆諸分割遺產事件尚需對遺產範圍及狀況進行詳細調查之必要,基於證據調查效率與便利之考量,本院應非有利於訴訟程序進行之法院,本件應由被繼承人生前生活關係密切且為主要遺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當。從而,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條但書之規定及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劉黃敏治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2之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5,266,162 計算式=463,000元/坪×(23.93層次面積+2.69陽台+0.49依使用執照+2498.44×42/10000共有部分)平方公尺×0.3025 依原告提供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46.3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37.6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5,266,162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83/10000) 2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之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17,207,525 計算式=1,054,000元/坪×(35.88層次面積+4.84陽台+0.4雨遮+0.61依使用執照+2498.44×49/10000共有部分)平方公尺×0.3025 依原告提供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105.4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53.97平方公尺,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17,207,525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83/10000) 3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巷0號4樓之建物(權利範圍:2/6) 6,237,486 計算式=607,000元/坪×101.91平方公尺×0.3025×2/6 依原告提供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3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60.7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01.91平方公尺,故編號3不動產價額應為6,237,486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4/36) 4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巷0號2樓之建物(權利範圍:2/6) 6,237,486 計算式=607,000元/坪×101.91平方公尺×0.3025×2/6 依原告提供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60.7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建物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01.91平方公尺,故編號4不動產價額應為6,237,486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4/36)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4/36) 318,576 計算式=358,398元/平方公尺×8平方公尺×4/36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6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4/36) 178,889 計算式=230,000元/平方公尺×7平方公尺×4/36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戶存款 13,416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6 華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813 7 台北富邦銀行中山分行帳戶存款 37 8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款帳戶存款 627 6 中華郵政公司永和郵局帳戶存款 29,028 7 安泰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帳戶存款 18,500 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澳幣)帳戶存款 (100.1澳幣) 2,192 (計算式=100.1×21.9)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之澳幣金額、自臺灣銀行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現金匯率21.9計算 9 安泰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綜合存款 (100.47美元) 3,271 (計算式=100.47×32.56)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之美元金額、自臺灣銀行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現金匯率32.56計算 10 仁寶股票 (126股) 4,631 (計算式=126×36.75)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36.75元計算 11 仁寶股票 (33股) 1,213 (計算式=33×36.75)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36.75元計算 12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領現金股利 1,129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遺產總價額 35,520,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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