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V-113-家調-2039-20241112-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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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2039號 原 告 陳修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載明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訴之 聲明及請求權基礎,致本院未能依其書狀內容得知其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為何。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以本院113年度家補字第45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為之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