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13-家調-2302-20250307-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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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2302號 聲 請 人 A01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調解離婚,然經本院通知兩造於民國11 4年2月21日到院調解,惟相對人並未到院,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報到明細在卷可稽,應認本件有不能調解之情形,本院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如欲請求與相對人離婚,自得另行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