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V-113-家財訴-2-20241226-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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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紹賢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潘俞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曉蓁間因本院113年度家財訴字 第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 財產權而起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 圍,亦即新臺幣(下同)2,139,480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3,279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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