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V-113-家陸許-22-20241018-1
字號
家陸許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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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健芳間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及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 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又本件請求認可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當事人為乙○○及相對 人丙○○,而乙○○已於民國112年9月30日死亡,聲請人甲○○為其胞弟,此有戶籍謄本、本院電話紀錄可參,聲請人逕以已死亡之人乙○○之代理人及送達代收人身分提起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請於5日內補正:甲○○之「繼承系統表」(如有拋棄繼承請敘明情形)、以甲○○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應由該繼承人簽章提出聲請,如為未成年人應有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簽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