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V-113-家陸許-23-20241021-2

字號

家陸許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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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丙○○」之記載,應更 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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