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3-家陸許-25-20241022-1
字號
家陸許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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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周香生 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