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V-113-家陸許-25-20241122-2
字號
家陸許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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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25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本件請求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應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而依非訟事件法第7條規定,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前經中國福建省寧德市○○ 區○○○○○0000○○○○○○000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該判決已生效,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認可該民事確定判決等語。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即應以相對人住所地為管轄,查相對人籍設連江縣○○鄉○○村0鄰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本件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係違誤,自應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