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V-113-家非調-1087-20241112-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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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A01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 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經 查,未成年子女甲○○現經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安置在桃園市(安置處所詳卷),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單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本件應由未成年子女住居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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