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V-113-家非調-1180-20250124-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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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黃沛婕 相 對 人 呂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為夫妻,育有二名子女呂○○(女,民 國00年0月00日生)、呂○○(女,00年0月00日生),然聲請人已有二年未曾與子女見面,為此請求與子女見面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前為夫妻,於98年9月24日離婚,育有兩名成年子女呂○○、呂○○等情,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兩名子女既已成年,自與前揭規定未合,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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