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V-113-家非調-1199-20241211-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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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楊騰岳 楊震浤 相 對 人 楊宗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 利人即相對人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且經本院電詢聲請人楊騰岳關於相對人現住何處,據覆以:相對人獨居在前開萬華址,對於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沒有意見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本件應由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等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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