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家非調-1284-20241213-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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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 人住居所地在桃園市○○區○○○街00巷0號,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家事聲請狀在卷可參。是依首揭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