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V-113-家非調-1308-20250124-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張義順 相 對 人 張靜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養子女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有聲請人 所提之聲請狀在卷可參,復經本院電詢聲請人住所,亦據覆以:我現在跟相對人同住新竹縣新豐鄉以照顧相對人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