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給付贍養費)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V-113-家非調-1310-20250326-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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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楊婕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瀚筌間請求聲請調解(給付贍養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家事調解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調解,惟聲請人並未載明相對人之年 籍資料及請求權基礎,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戶籍資料,仍無法知悉相對人為何人,故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資料及請求權基礎,該通知分別於113年12月17日送達聲請人戶籍地;113年12月19日寄送至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住所因未獲會晤聲請人,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厚德派出所,上開通知依法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資料及請求權基礎,此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並無法知悉相對人為何人並通知相對人到院調解及知悉本件之請求權基礎,故為不能調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