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13-家非調-922-20241015-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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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蔡淑麗 蔡政義 蔡淑惠 蔡蕎茵 相 對 人 邱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現設籍新北市○○區○○路000號,有相對人 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且經本院再次向聲請人確認相對人現住所,聲請人亦具狀表示相對人居住在前開瑞芳區址。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人等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由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等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