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3-家非調-936-20241022-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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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家事調解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調解,惟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於民國11 3年10月14日到院調解,相對人則於113年10月9日具狀陳報略以:不同意聲請人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請聲請人依本院110年度家調字第194號、110年度家非調字第896、897號調解筆錄履行等語,並提出本院110年度家調字第194號、110年度家非調字第896、897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顯見相對人並無調解意願,故為不能調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