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3-小上-219-20241007-1

字號

小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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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李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坤鎔 被 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 重簡易庭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7 ,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且應補正上訴 狀所載訴訟代理人李坤鎔之委任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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