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V-113-小抗-15-20250303-1

字號

小抗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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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抗字第15號 抗 告 人 謝明德 相 對 人 陳廉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 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8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住在新北市板橋區,且抗告人與相對 人是曜川保全公司同事。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審以被告住所地位在桃園市桃園區為由,將本案移轉轄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經核並無違誤。 三、至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居住在新北市板橋區,並於相對人地址 欄記載:「新北市○○○街00地號新都工地」,惟觀諸抗告人所提照片,該地點顯係工程工地,難認屬相對人住所。又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為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曜川保全公司)同事,惟曜川保全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亦非本院轄區,其抗告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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